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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以達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依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通報網)通報之個案,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學生,行動能力亟需協助照護。 (二)鑑定安置於普通班之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症學生,其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其學習。
(三)鑑定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其情緒行為問題出現頻 繁,需要增加人力支援。     
(四)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罹患重大疾病,基於生命安全考量,其行動需要專人從旁照護。

三、教師助理員之申請期程:        
(一)每年由學校分二次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1.第一次: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三十一日。         
2.第二次:每年八月一日至十五日。
(二)學期中轉入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因特殊因素所增加之新個案,得於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申請教師助理員應檢附之資料:
(一)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等。
(二)學校已實施之各項輔導措施紀錄或證明。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之紀錄。
(四)由通報網列印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五)本縣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五、學校所送申請案件,經彙整後由本府教育處邀集相關人員審查並核定之。

六、教師助理員之核派原則: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由本府教育處視申請需求逕派入班服務。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採鐘點制,每小時薪津以不低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基本時薪,由學校公開甄選進用。

七、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係在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生活自理及家長聯繫等事宜,並按時至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八、教師助理員入班服務應配合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其出勤狀況由所服務之學校負責管理,並應作成紀錄。

九、教師助理員服務之成效,由其服務學校負責考評。

十、本要點所需教師助理員人事費用由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