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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體育獎學金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體育成績優秀學生敦品勵學勤練運動技能,提高運動水準,特依據行政院訂頒「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重要措施」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審查事宜,特設本體育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副處長、督學、國教、學管、社教、體健四科科長、本縣體育會理事長為委員。

三、本會於每年八月間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處長擔任主席。

四、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並在本縣高中職就讀,其學業成績七十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縣無懲罰處分;國民中、小學以各領域加權總平均七十分以上、及日常生活表現無記過處分、及參與體育成績優異者得檢具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由就讀學校送本委員會審理。

五、本要點所稱體育成績優異者,係指最近一年內(去年八月至今年七月)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全縣性競賽曾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或破運紀錄者
 (二)參加全國分區或單項錦標賽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六名者。
(三)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以上體育競賽獲團體或個人前八名者。

六、凡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依下列標計算其積分,以其積分多寡作為評定依據,若同分者依下列體育競賽層級順序予以評定,競賽層級若同項者,再以學業成績評定。。
(一)參加國際性運動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十分,第二名者八分,第三名者七分,第四名者六分,第五名者五分,第六名者四分、第七名者三分,第八名者二分。
(二)參加全國中等學校或全國運動會各項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八分,第二名者七分,第三名者六分,第四名者五分,第五名者四分,第六名者三分,第七名者二分,第八名者一分。
(三)參加全國分區或單項錦標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六分,第二名者四分,第三名者三分,第四名者二.五分,第五名者二分,第六名一.五分。
(四)參加全縣性體育競賽獲第一名(含破紀錄)者二分,第二名者一.五分,第三名者一分,第四至六名者零.五分。

七、單項體育競賽人數眾多時,本府依競賽分數最高排定國小、國中、高中職獎學金錄取名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錄取,其餘名額給予其他項目。

八、本獎學金每年發給一次,其名額及金額暫訂如下:
(一)國小學生五十四名,每名五百元。
(二)國中學生三十名,每名八百元。
(三)高中學生六名,每名一千五百元。

八、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前項獎學金須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證明文件:
1.參加比賽秩序冊或註冊單。
2.競賽成績證明(由主辦單位法給)或獎狀、獎牌、獎盃(影印本或照片經校長簽章證明亦可)。
3.檢附學生獎懲建議表或學習表現通知單。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