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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審核澎湖縣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提供民眾社區學習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社區大學課程分一般性課程及計畫性課程。

三、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
(一)學術課程: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拓展知識廣度,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力,包括人文、社會、自然等課程。
(二)社團課程: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培養民主素養,發揮社會關懷,凝聚團體意識,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
(三)生活藝能課程: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提供正當休閒與提供生活品質,包括自我發展、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

四、計畫性課程,旨在配合縣政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本課程限於學術與社團課程,包括公民素養、鄉土文史、環境生態、多元文化、弱勢關懷、社區發展、縣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凡受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均應配合本府開設此類課程。

五、學術、社團及生活藝能課程之開設,應有適當比例。

六、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原則如下:
(一)符合社區大學精神及社區文化特色。
(二)符應普世價值。
(三)符合科學原理。
(四)符合公民倫理道德。
(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六)每年至少辦理二期課程。
(七)一學分課程上課時數十八小時,二學分課程上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此類推。
(八)每門課程以不少於十二週為原則。
七、課程開設報核規定如下:
(一)報核時間:招生十五日前報本府核定。
(二)檢具資料:前期開設課程概況、成果與檢討、課程總表、分類表、每門課程資料(含課程名稱、目標、課程大綱、上課日期及時數、上課地點、師資簡介、學員資格、收費規定、預期效益等)等關資料函報本府。

八、本府辦理課程審核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議。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