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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特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訂定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澎湖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作息時間規定如下:
(一)學生到校時間以不早於七時三十分為原則。
(二)學校作息自七時四十五分開始,十六時三十分以前放學為原則。
(三)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以不超過十二時五十分為原則。
(四)學生上放學時間得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社區特性作適當調整,  
並應兼顧學生安全。
(五)國中如辦理課業輔導,放學時間不得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三、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如升降旗、清掃、晨間活動、午餐、午休、導師時間等不列入學習總節數內,由各校依需要自行安排。

四、學習節數國小每節上課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惟各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

五、各校應依本要點擬訂學校作息時間表,惟不得違反本實施要點,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