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榮譽服務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養成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生積極之人生觀與鼓勵主動之服務精神,發揚爭取榮譽之進取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榮譽服務為學生自願性、無償性之服務工作及代表學校參與競賽爭取榮譽之活動。

三、本要點所稱之服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勞動服務:擔任全縣性或全校性之環境清潔工作與環境整理工作。
(二)活動服務:擔任全縣性、全校性或校際性之活動服務。
(三)社團服務:擔任學校各類學生幹部、組長、隊長等,表現優異。
(四)社區服務:擔任社區服務工作。

四、所稱之競賽活動為以個人或組隊方式代表學校,參加國內外各項競賽,成績優異,且獲名次者。

五、參加第三點各項服務之同學,於活動結束後,由主辦活動之單位造冊(含學生姓名與事蹟),送至學校訓導處登錄,學校再依其事蹟填入學生榮譽卡內。

六、符合本要點第四點之規定,學生以組隊方式與賽者,由參賽隊伍或帶隊教師造冊(學生姓名、比賽項目與名次),並檢附相關成績或成果送學校訓導處登錄後,學校再依其事蹟填入學生榮譽卡內;如係學生個人參加則檢附相關成績或成果,持卡至學校訓導處登錄。

七、凡榮譽服務卡登記次數累計達規定次數,由各校(訓導處)頒給學生榮譽服務獎狀乙紙。

八、每年每校可推薦績優榮譽服務學生,由本府頒給學生榮譽服務獎章乙枚,並接受公開表揚。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