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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老人教育輔導小組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老人教育,依教育部補助設置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資源中心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老人教育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定期輔導及訪視各樂齡學習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提供課程規劃、未來發展之輔導意見。
(二)召開聯繫會議,提供諮詢服務。
(三)輔導各中心推動社區老人教育工作。
(四)輔導各中心訂定老人教育精進計畫,提供經營方向之指引與永續發展的基礎。
(五)發掘各中心優良推動策略,提供本府推廣,並形成政策建議。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組織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教特教課課長兼任。
(三)委員三至五人,由本府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以二年一聘為原則。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聯繫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聯繫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五、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會議出席費、差旅費等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