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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大學教學點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社區民眾就近參與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教學點,指社區大學在合約書所訂地點外,增加之教學場地。



三、社區大學教學點,均應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全之規定。



四、 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開設課程規劃。
   (二) 場地規劃(含借用場地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 管理規劃(含行政運作與管理、危機處理等)。
   (四) 經費規劃(含收支預估規劃及備用方案)。



五、各申請案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開會審議之。


六、受託機構辦理教學點成效,列入社區大學年度評鑑項目。



七、如當地民眾無設置需求或違反規定、辦理不善,經本府函請改善仍未具體改善者,教學點應自次一期起停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