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社區民眾就近參與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區大學教學點,指社區大學在合約書所訂地點外,增加之教學場地。
三、社區大學教學點,均應符合教學使用需求及建築、消防等公共安全之規定。
四、 社區大學申請設置教學點,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開設課程規劃。
(二) 場地規劃(含借用場地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 管理規劃(含行政運作與管理、危機處理等)。
(四) 經費規劃(含收支預估規劃及備用方案)。
五、各申請案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開會審議之。
六、受託機構辦理教學點成效,列入社區大學年度評鑑項目。
七、如當地民眾無設置需求或違反規定、辦理不善,經本府函請改善仍未具體改善者,教學點應自次一期起停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