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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及通報責任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精神,加強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權益,以協助其順利完成國民教育,依教育部函頒之「高關懷學齡兒童相關法規及辦理機制參考」內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凡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國民中小學生,各校應通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並由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惟因家境清寒或家庭發生變故者,應通報本府社會處,依社會福利法規或相關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三、本縣對高關懷個案學籍處理,應由原就讀學校查證,並召開個案會議,將資料函送本府教育處或會同社會處評估核定,為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受教權益,各相關學校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入學。(提供報案三聯單、家暴中心通報表)

四、若發現有學齡兒童因故無法順利在其機構或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內國中小就讀者,學校得報請本府協助處理,各校如有主動協處事證且績效良好者,本府將專案獎勵。

五、為落實保障本縣各國中小「高關懷學齡兒童」協處機制及通報責任,本府除將列為各校視導重點外,執行成效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如經糾正無效,本府諭令學區學校限期改善,並列入考核參考。
(二)若學區學校於期限內仍無改善,本府視情節輕重,秉權責核予相關人員嘉獎或申誡之獎懲,並要求確實改善。
(三)承辦人員如有違反法定通報責任者,本府應併同社政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裁處行政罰鍰。

六、各國民中小學針對學生就學權益應落實協處及通報責任,教育人員如有違反法定通報責任者,本府教育處將併同社會處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