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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積極推展家庭教育,績效優良之個人及團體,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包含個人及團體兩類:
(一)個人:本縣推展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二)團體:本縣公私立社教機構、公私立各級學校、學校認可之社團(團隊)及其他依法設立推展家庭教育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二年(含)以上,表現出色、成效優良,且具有下列之一條件者,皆得申請: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三)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五)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教材事項。
(六)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七)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八)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工作。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向澎湖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薦或申請獎勵,其程序如下:
(一)自行申請:凡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獎勵條件者,皆得報名參加。
(二)推薦申請:凡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或已立案之團體,得就符合本要點第三點之獎勵條件者,推薦報名申請。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五、經前點規定評選通過者,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六、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獎勵評選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獎勵評選委員會均為無給職。

七、各獎勵對象給獎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八、本要點自頒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