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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四小時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計畫
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實施依據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目的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全面提昇各級學校師生對家庭教育應有之觀念,強化其正確家庭價值觀,並運用教育的力量推展優質家庭教育環境,培養其經營良好家庭生活之能力,提昇國民及家庭的生活品質,建設祥和樂利的社會。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澎湖縣政府教育處
(二)主辦單位:澎湖縣家庭教育中心
(三)承辦單位:本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
(四)協辦單位:本縣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之學生家長委員會

四、實施原則
(一)自主原則:各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得融入相關領域,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根據學校不同需求及辦學特色,討論選擇學校施行之課程主題及進行方式,學校可依地域、學生背景及文化的需求,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應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設計適宜的教材。
(二)循序漸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短期目標在增強學生對家庭教育的認識,長期目標在培養學生對家人的關心,了解及溝通互動的能力,亦即具備建立健康家庭的能力。
(三)善用資源: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青少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四)親師合作:學校應會同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終身學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五、實施方式
(一)演講:邀請家庭教育領域學者專家蒞校演講或校內人員擔任。
(二)座談:議題討論、深度對話及經驗分享。
(三)辯論:利用議題正反意見論證,澄清問題。
(四)讀書會:利用短文、繪本、書籍等文字媒介進行閱讀討論與分享。
(五)影片賞析:利用電影、紀錄片等視訊媒介進行觀後感討論與分享。
(六)角色扮演:議題困境解決、家庭角色易位演示等。
(七)參觀活動:家庭教育機構或社會資源機構參觀。
(八)親子活動:親子營、親子共學時間,或配合親子節慶舉辦聯誼或趣味活動,並邀請家長參加。
(九)其他方式: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成長團體等。

六、實施時間
(一)國小部分:晨間時間、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二)國中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定期考查的下午、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三)高中職部分:導師時間、朝會、班會、週會、彈性課程、空白課程、定期考查的下午、社團時間、家長會活動或學校日、運動會等學校大型活動及其他時間。

七、實施內涵
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除融入正規課程之外,應依本計畫於每學年實施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課程內容如附表一)

八、考核與獎勵
(一)學校定期考核:
1.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現況之討論,對於待改進處並作追蹤檢視與輔導。
2.召開輔導會議,由有關人員按預定項目實施自我檢核。
(二)列入校務評鑑,實施考核。
(三)經校務評鑑考核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良好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

九、本計畫經核定後,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