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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縣內表演藝術活動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合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澎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一)經政府立案之演藝事業或人民團體
 (二)個人(個人僅限本人演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兩年內曾受本府補助,但辦理成效不彰或違反本中心規定者。
 (二)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四、申請類別限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五、申請者應附之資料:
 (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如附表)
 (二)演出計畫書。(含:演出內容、演出人員介紹、經費預算表、立案證明影本…等)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無論核准與否,均不退件。



六、受理、審查時間:
 (一)本府依每年經費核撥情形,公告受理當年活動申請,並進行資格初選。
 (二)本府擇日召開審查,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就申請單位所提演出內容及經費依其專業背景作實質審核,並公布審核通過名單。(本館得視實際狀況需要調整)



七、審查等級:
 (一)第1級:由本府全額補助演出經費,並由本府決定票務採售票或免費索票,如有售票所得,全數由本府處理。
 (二)第2級:由本府補助部分演出經費,但需繳交場地清潔費、冷氣費及保證金等費用。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如有售票,收入歸申請單位,但需將售票收入總額(申報稅捐處之
       售票總額)10分之1繳交縣庫,並提供本府至少20張貴賓券。
 (三)第3級:由本府免費提供場地協辦,但需繳交場地清潔費、冷氣費及保證金等費用,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如有售票,收入歸申請單位所有,但需提供本府至少10張貴賓券。



八、本府應依申請者之計畫內容及當年度經費額度,核定補助申請個案數,審查結果於審查會議結束後,以公文通知審核結果。



九、演出活動結束後,申請者應1個月內將發票(或領據)及成果報告書(2份)連同磁片或CD送至本府憑以核撥。



十、考核與評鑑
 (一)接收補助之申請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核銷及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本府核備;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一律取消次年申請補助資格。
 (二)申請者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3.計畫變更者。
     4.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一、本要點經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