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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國民中學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導師、人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幹事及工友,均由原校編列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編制如附表一。

三、國中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以專任為原則。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國中與補校合計以九小時為限,並依兼課實際授課時數,比照國中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

四、國中補校校務主任、組長及教師兼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導師費。

五、國中補校兼任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歲,並具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力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但國中肄業如輟學滿一年以上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案輔導人員勸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

七、國中補校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及設備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學同級規定辦理。

八、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及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九、國中補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頒發畢業證書。

十、國中補校學生之學務,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一、國中補校每班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人為限,離島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十二、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報請上級主管教育行機關予以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