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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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一百零四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140420澎湖縣一百零四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修改版.doc
法規內容:
一、辦理招生之公立幼兒園: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十四所國民小學
附設幼兒園。
(二)鄉(市)立幼兒園:馬公市立幼兒園、湖西鄉立幼兒園、白沙鄉立幼
兒園、西嶼鄉立幼兒園,計有四所。
二、招生對象:
(一)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至
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二)鄉市立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以年齡分班招收適齡幼兒,
各
班如有缺額得混齡編班,惟二足歲幼
兒班級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三、招生名額
(一)依各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每班以三十名為限。二足歲幼兒之班級,
每班以十六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二)各園扣除原園升班及特殊幼兒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四、招生資格及方式:
(一)各園一律採「申請登記」方式辦理,免試入學,不得採用測驗、口試
或任何類似考試及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
(二)原園升班:一百零三學年度已就讀各園之幼兒,可原園升班。
(三)優先入園
1.優先入園資格
(1)第一順位:依低收入戶幼兒、中低收入戶幼兒、身心障礙幼兒、
原住民幼兒、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之
順序入園。
(2)第二順位:本縣未設國幼班之離島幼兒。
(3)第三順位:縣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得優先
隨其父或母就讀於所服務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保留三名額
(以5足歲及4足歲幼兒為主)。
2.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至設有附設幼兒園之縣立國民小學或其他鄉
市立幼兒園辦理登記。如登記超額,依優先順序錄取,同次序競額
時,以抽籤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
3.
經參加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於各階段招
生登記時間至其他幼兒園登記,各園應優先錄取。
4.
優先入園資格及應檢具證件如下表
順位
優先資格
戶口名簿正本及下列證件
1
低收入戶幼兒
中低收入戶幼兒
身心障礙幼兒
原住民幼兒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六種身分並列第一順位、並無戶籍限制)
低收入戶幼兒:縣府社會處核發之之低收入戶卡或審核通過公文。
中低收入戶幼兒:縣府社會處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或審核通過公文。
身心障礙幼兒:領有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安置報到通知單。
原住民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註記之戶籍資料。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縣府社會處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
未設國幼班之離島幼兒
戶口名簿正本
3
鄉(市)立幼兒園或縣立國民小學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子女
教職員工在職證明及戶口名簿正本
5.
除優先入園幼童外,其餘一般生,以設籍本縣為優先。
(四)一般入園
1.各園辦理入園階段規定如下
(1)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先招收年滿五足歲幼兒後,倘有缺
額再招收四足歲幼兒,四足歲幼兒招生後如仍有缺額,再辦理
招生招收三足歲幼兒。
(2)
鄉(市)立幼兒園:以年齡分班招收二至五足歲幼兒。
2.
入園資格
(1)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招收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2)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如第一次申請人數未達核定人
數時,可辦理第二次登記入園,至額滿為止。
(3)鄉(市)立幼兒園:招收年滿二至五足歲幼兒。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組織工作小組:縣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由校長、鄉市立幼兒園由
園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招生工作小組,辦理新生招生事宜。
(二)招生公告:內容包括各園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登記日期、時間、
方式、地點、新生入園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
抽籤日期及時間、報到及註冊日期。
(三)優先入園之審核:
1.各園對入園資格應自行負責詳予審核,並依規定格式確實繕造名
冊,並將優先入園人數統計表於各優先入園招生階段當日下午四
時公布於抽籤場所。
2.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仍在職者
為準。
3.各園辦理優先入園應查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出具有效
期限內相關資料。
(四)不原園升班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
籤。
(五)招生時間表
1.登記時間: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
三十分,逾時不受理並喪失優先入園資格。
2.抽籤時間: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起。
3.各園於申請日期前,應設置申請處及申請場所,並應考慮申請人
數之多寡及秩序之維持。
4.已錄取之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5.各申請登記時應查驗戶口名簿正本,各園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登
記卡所填之資料是否與戶口名簿(外僑或華僑幼兒出示護照與居
留證正本,父或母一方原屬國為外國籍之年滿五足歲幼兒登記應
查驗戶籍謄本正本)內所載完全相符,並審查其入學資格。
6.登記及抽籤地點:至各幼兒園辦理。
(六)公告、造冊及通知
1.抽籤唱號後隨即將錄取及備取號碼、姓名公告於各園適當場所並
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2.各園應依次繕造錄取名冊,名冊由各園收存備查。
3.抽籤後應通知家長辦理報到。
(七)報到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八)註冊:註冊費用應依規定時限繳交。
六、補充規定
(一)各園辦理招生完竣,登記卡、籤卡、錄取名冊應妥為保存1年。
(二)各園辦理招生事宜,由校(園)長全程督導參與。
(三)家長如偽造或出具不實之證件者,取消其錄取資格。
(四)各項招生作業,如違反規定、審查不實情事,違法失職者予以懲處。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