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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九條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補助,包含初步評估費用、詳細評估費用及審查機構審查費用。前項補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 評估機構評估費:
1. 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
2. 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八千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一千元。
二、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 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四十萬元。
(二) 審查機構審查費: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百分之十五或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