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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申請對象為依法向本府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且該公寓大廈須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滿八年以上。補助範
     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以下簡稱共用部
     分設施)者為限。
第四條   本辦法所補助共用部分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既有公共設施之修繕。
         四、無障礙通道設施改善修繕。
         五、外牆磁磚或裝飾材修繕管理維護補助。
         六、其他經本府核定有關前五款之公共安全事項。
         前項後三款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各不超過單款補助金額百分之
     五十。
         補助設施應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不得用於約定專用部分及違反
     規約規定。
第五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由管理委員會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第六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視縣內需求編列
     預算補助或協助維護與修繕;同一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
     限。
第七條   本府得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內容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反本
     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該公寓大廈五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並
     追回當年度補助款項。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
      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式申領。
         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第九條   接受本辦法補助經費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受
     理補助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經本府補助之維護或修繕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補助得由本府於預算籌編無虞時,就下列事項辦理公
     告:
         一、申請資格。
         二、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申請補助項目。
         四、補助額度。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