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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數值航測地形圖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發展,促進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資訊交流共享,提供各單位作業需求,以發揮本縣數值航測地形圖資料使用效益,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第  3  條   
依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一、第一類:本府各單位及附屬單位。
二、第二類:本府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
三、第三類: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四、第四類: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4  條   
依本標準申請提供數值地形圖檔及航測圖檔,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5  條   
已申購之圖檔,如後續本府有更新資料,原申請人得依第四條規定收費標準之二分之ㄧ續購更新後相同圖幅之圖資檔案。
符合下列各條件者得免費提供:
(一)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與本府本於資訊共享及 互惠之原則,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互相提供資料。
(二)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經費補助本府建置圖資。

第  6  條   
本標準之申請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具「澎湖縣數值航測地形圖使用申請表」及「澎湖縣數值航測地形圖使用管制同意書」用印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本府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後,通知申請者辦理繳費。
三、申請人接獲繳費通知時,應於一個月內至本府建設處辦理繳費。
四、申請人繳費後,檢具收據向本府管理單位辦理檔案錄製事宜。
五、檔案錄製完成後,通知申請人領件。
申請程序不符合前項規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由本府主 管單位通知申請人於限期補正,經通知逾期一個月仍未補正者,本府將退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或通訊方式為之。

第  7  條    
本府核准申請人前項之請求時,應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申請人該資訊之提供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  8  條  
本標準申請書及使用管制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至三。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