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籌辦理各項重大經濟建設,發展綠能產業,特設置澎湖縣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推動觀光特定區招商、澎湖再生能源、節能減碳、碳權交易收入、基金之孳息收入。
二、營運資金、資產處分、縣庫撥款及外借資金。
三、其他相關之開發收入或補助。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莒光營區外遷與原址營運。
二、為促進澎湖經濟繁榮所需重大經濟建設。
三、再生能源開發、綠色運輸、低碳建築、資源循環、環境綠化等低碳島之工作項目。
四、投資澎湖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零碳示範島投資。
六、本基金之管理費用。
七、本基金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貸款利息。
第6條
本基金應於公庫開立專戶存管。
第7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本府設立澎湖縣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8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9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10條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報,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