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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3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轄內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

 

4   

本辦法發布後,本府得將「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依社區別處理會計帳務及分設專戶存支。

前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於「澎湖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額度內,提撥一定金額作為各社區公共基金,其計算基準以內政部營建署核撥該社區之國民住宅售價百分之二點五之提撥款,並扣除已提撥款價購房舍後之結餘款計列。

二、自一百零二年度起歸屬該社區之各項收支款項。

 

5   

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程序,應向本府申報撥付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並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

 

6   

社區申請撥付專戶餘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依第五條完成報備之證明文件。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7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次年度起將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一次或分次撥付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如須補正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撥付前項經費應透列預算程序辦理。

 

8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