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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申請籌設水上遊憩活動經營時,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
如附件一) ,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許可證書 (格式如
附件二) 。



第 3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申請經營水上遊憩活動營業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三) ,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 (格
式如附件四) ,申請展期時,亦同。



第 4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申請自用水上遊憩活動時,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
件五) ,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 5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設置救生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業者須聘用合格救生人員三人以上。
二  救生人員於營業時間內必須保持至少二人當值。
三  救生人員服勤時,應戴紅色帽並印有救生人員中、英文對照之標示。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申請水上遊憩活動器具註冊發照時,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六) ,並檢同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格式如
附件七) ,其執照有效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得檢附檢修結果報
告書 (格式如附件八) 申請展期。



第 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