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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利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依據內政部九十七年
    八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零九七零八零六二六二號令訂定發布之都市設計審議作業注意事項擬
    定,以符合都市計畫區或特定地區整體發展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為委員會或幹事會審議議決。委員會依設置要點規定,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並由副召集人及所有委員共同出席;幹事會審議由執行秘書擔任主席,並由幹事及邀請委
    員會外聘委員ㄧ至二人共同出席。
 
三、審議案件除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屬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授權由幹事會審議:
      1.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建築樓地板面積七百二十平方公尺以下者。
      2.都市設計準則載明授權由幹事會審查者。
    本款規定範圍不含馬公都市計畫第A區細部計畫之中央街鄰近地區及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細部計
    畫。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由委員會審議。
    (三)都市設計審議作業程序,如附圖。

四、都市設計審議審查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列: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及簽章。
    (二)設計人姓名、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營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設計標的地址、地號及土地使用分區用途。

五、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工程計畫書及圖樣應包括:
    (一)簡述工程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二)工程位置圖、範圍及工址現況。
    (三)平面、立面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五百分之一)。
    (四)地區整體地景之配合設計(包含量體、造型、色彩、質感)。
    (五)對環境之衝擊減輕對策(含交通衝擊、微氣候衝擊、眩光與噪音影響等)。
    (六)對公共安全之處理對策(含水土保持、地質安全、排水逕流評估等)。
    (七)地景與植栽計畫與設計。
    (八)無障礙設施與動線設計。
    (九)與地區既有都市活動網絡、人行系統、開放空間之連繫關係。
    (十)夜景照明計畫。
    前項第五至十款申請基地面積低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免審議。

六、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議,設計人應親自列席會場說明,並於審議時使用相關之投影簡報資料進行
    簡報,簡報資料應含第五條之相關資料。

七、設計人對於審議結果認有無法執行者,得列舉有關事項向委員會或幹事會申請覆議,並以一次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