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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路外停車場月票作業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停車場採用月票作業,依澎湖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五條附表及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外停車場為本府公告採用月票之場域。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四、停車場月票之登記、抽籤、收費、繳費、退費規定,其規定如下:
    (一)登記方式:需攜帶行車執照至建設處登記,每個車號限於各場域登記一次,經查獲同場域重
        複登記,視同放棄資格。

    (二)抽籤方式:每半年統一由本府依登記排序抽籤。
    (三)抽籤排序:登記數量依正取、備取全數排序,正取放棄由備取依序補足;且已排序之車輛,
        不得進行更換,欲更換者視同放棄。

    (四)收費方式:小客(貨)車每一張月票每月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元;大客(貨)車每一張月票每
        月新臺幣(下同)三千元,需一次繳足有效期限,未依規定繳費者視同放棄資格,並由備取依
        序補足。

    (五)繳費時間:應於抽籤次日起五日內繳費,未於期限內繳費者,視同放棄,將通知備取依序補
        足。

    (六)退費方式:未達有效期限辦理退費者,小客(貨)車按每月一千五百元之標準扣除已使用月數
        之費用(未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大客(貨)車按每月三千元之標準扣除已使用月數之費用(未
        達一個月以整月計算),餘額予以退還。

    (七)資格遞補:於月票有限期限內辦理退費者,將通知備取依序補足,其月票有效時限不得逾當
        次抽籤之有效期限。

五、辦理停車月票登記、抽籤、月票生效日期及必要事宜,由本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