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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中勘驗作業,特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二、建築工程必須申報之階段如下:
   (一)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開工(放樣)、基礎、各樓層(不含屋頂突出物)。
   (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開工(放樣)、基礎、屋頂層。
   (三)免由建築師監造、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開工。

三、建築工程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書施工至必須申報勘驗階段時,於申報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製作勘驗紀錄,經監造人查驗無訛後,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簽章按時將勘驗申報文件向本府申報,為申報而先行施工者,由承造人負其責任。
    前項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經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勘驗合格後,得先行施工,並於七日內補正相關文件。
    為簡化流程及效率,開工與基礎勘驗可一併申報。

四、基礎及各樓層申報勘驗應檢附下列一部或全部之文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勘驗申報表。
   (二)開工/勘驗簽證負責表。
   (三)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申報表。
   (四)應勘驗項目審查表。
   (五)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記錄表(土木包工業免附)。
   (七)建築物施工勘驗紀錄表(附表一)。
   (八)鋼筋(構)出廠證明及無輻射汙染證明書(如為影本應註與正本相符)
   (九)前階段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證明書及品質保證文件。
   (十)現況照片(全區及工程員查驗鋼筋近照照片並標示拍攝項目、日期等)。
   (十一)其他必要文件。
   申報開工除前項第一至六款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土木包工業免附)。
   (二)空氣汙染防制費收據影本。
   (三)建築物營建廢棄物處理管制卡。
   (四)建築物剩餘土石方處理核准函文/切結書(附表二)。
   (五)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制卡。
   (六)施工計畫書。
   (七)開挖深度一點五公尺以上另附擋土支撐計畫書(須含支撐作業主管之資料) 。
   (八)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合格通知單影本。
   (九)消防設備核訖函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檢附)。
   (十)電力工程圖說審驗紀錄單影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檢附)。
   (十一)電信配管審查合格通知單影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檢附)。
   (十二)候選綠建築證書(公有新建建築物且總造價逾五千萬元)。
    以上文件所需份數詳載於本府便民服務單一窗口。

五、建築工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依第二點規定申報勘驗備查時,本府得依書面審查方式免派員現場勘驗;其一定規模之建築物及辦理原則如附表三。

六、建築物屬混凝土構造者,各層樓地板勘驗間隔以十四天為原則,承造人如擬縮短該勘驗間隔,應另由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提施工計畫後經本府同意。

七、建築工程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先行施工者,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其罰則如附表四,並依下列處理原則辦理:
   (一)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者,基於安全考量,應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鑑定報告書或鑽心試驗報告未合格者,應立即停工,並提報結構補強計畫及辦理變更設計,無法補強者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得強制拆除。
   (二)補辦勘驗手續時免附第四點規定之照片。

八、本府為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應辦理竣工查驗及書圖文件查核。主管建築機關於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後辦理竣工查驗,但為提高行政效率,竣工查驗與書圖文件查核得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