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特設澎湖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警察局一人。
(二)本府工務處 一 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建設處城鄉發展科一人。
(五)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一人。
三、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會議 成案即召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員,不在此限。
七、本會委員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表決。應迴避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八、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
九、本會置組長一人及幹事三人辦理幕僚作業,由本府建設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