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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百零七年澎湖縣政府推動宗教團體汰換節能燈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 為推動節能減碳,鼓勵本縣轄內各宗教場域(含寺、廟、宮、堂、教會)將傳統照明、祈福或祭祀用燈具汰換為 LED 節電燈具,以達節約能源、降低碳排放量,並確保用電安全之目標。

二、 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由本府建設處執行,必要時得請其它單位依權責辦理。

三、 申請補助時間:
(一)  申請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止,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作業。
(二)  補助採買期間:公告日當年度當年度一月一日起採購本要點所補助之節能產品(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要點公告後申請。
(三)  總補助金額:本要點總補助款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四、 本要點補助方式:
(一)  補助項目: 換裝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內燈具為LED節能燈具。
(二)  作業辦法說明:換裝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內燈具。
(三)  補助件數:預計二百處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本府將依申請文件之收件順序、申請換裝節電燈具總經費等項目依序審核,並視補助款剩餘情形增加補助件數。
(四)  補助金額:每一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換裝節電燈具最高上限二萬元。(本府得視申請經費合理性調整補助額度)。

五、 申請流程:
(一)  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於本要點之申請時間內提出補助申請文件,包含申請文件檢查表、申請書、補助款聲明書、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換裝節能燈具總額之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撥款帳號影印本(與正本相符章)等文件。宗教寺廟(含寺、廟、宮、堂) 及教會(堂)所送文件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二)  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下載,申請者填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送至本府建設處受理。

六、 補助款撥付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以申請者電匯轉帳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方式撥付補助款。

七、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  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  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  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購買期間。
(六)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七)  發票或收據上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八)  申請文件不實、虛偽買賣或偽造變造。
(九)  經查證未安裝使用或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  預算將用罄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  本計畫申請表格、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不實資料、或通過補助後逕行退換為非補助產品,本府得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十二)  未配合本府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三)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四)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八、 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獲補助款之申請者,應就本府所舉辦之節電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提供相關協助及同意本府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