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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轄內空置營區土地及建物活化利用推動平台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說  明:

檢送「澎湖縣轄內空置營區土地及建物活化利用推動平台作業要點」1份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國防部軍備局等單位為合作推動空置營區土地及建築活化利用,特設置「澎湖縣轄內空置營區土地及建築活化推動平台」(以下稱本平台),其作業依本要點規定。

二、本平台關注議題為軍方空置營區土地及建築活化、撥用、合作開發相關事宜之協商及推動。

三、平台之組成如下:
(一)本平台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派之。
(二)本平台成員由本府建設處、財政處、工務處、農漁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澎湖辦事處、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
      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派員參加,並得視議題邀集其他單位與會。
(三)本府由各局處副主管以上人員,率科長或承辦人員與會。

四、本平台以每個月召開定期會議為原則,可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