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討本府建築自治法規及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澎湖縣政府建築法令研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單位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法制專員代表一人。
(二)本府工務處副處長。
(三)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四)各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五)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二人。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建設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施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九、本小組決議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