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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為遏止新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二次施工,加強稽查列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複查作業程序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含平面、立面圖及相片) 經使照核發單位,會送至主辦機關後編排序號,並於收到使用執照日起三至五個月內,派員至現場複查。
(二)對於特殊需求而申請提前複查者,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辦 機關同意後,提前辦理複查。

三、複查違建處理方式:
(一)不定期巡查:
(1)對於複查時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外,於改善完成,三個月後再派員巡查。
(2)對於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接獲檢舉、查報有大量二次施工情事,主辦機關將立即以即報即拆作業要點處置。
(二)加強巡查:對於申請提前複查完成之案件,將於六個月至一年內派員複查,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外,並於改善後每二個月巡查一次及列管一年,且該業者不得再提出提前複查之申請。

四、複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情事,由主辦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辦法 執行,其執行成果並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核填報於受考資料內,接受內政部抽查。

五、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適時發佈新聞,導入政令宣導及社會教育。

六、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執行成效,主辦機關得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核定期敘獎外,並得依個案辦理敘獎,以資鼓勵。另執行不力或成效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七、提前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一)

八、提前複查申請切結書(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