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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回饋審議原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法令依據
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二、回饋比例標準
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各種使用分區之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一,土地使用分區間之變更其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二。

三、免除回饋情形
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回饋: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
(二)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本縣都委會審議通過者。

四、回饋對象
  本規定之土地回饋及代金繳納對象為澎湖縣政府,繳收之代金納入「澎湖縣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使用。
 
五、回饋時機
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於該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贈與澎湖縣政府。
無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代金繳納。
建築物用途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不得使用項目,經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審查通過、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應於繳納回饋金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六、其他
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由申請人與澎湖縣政府視實際需要簽定協議書,並經澎湖地方法院辦理公證後,納入都市計畫書附件。
本回饋規定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他都市計畫法令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