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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自治條例依據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及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受澎湖縣政府指揮監督,並授權澎湖縣農漁局指揮督導各項公司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五人,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董事長不克出席時,得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其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四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一人,除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五條
本公司置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綜理公司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六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設有下列單位分掌有關事項: 
 一、業務-掌理文書、庶務、人事、出納、家畜(禽)來源調配管理、集運、交易、核算、交貨及供應人承銷管理與服務等業務。
 二、電宰-掌理家畜(禽)電宰、評級及運輸配送事項。 
 三、會計-掌理歲計、會計、統計及審核等事項。


第七條
本公司置業務員、管理員、評級員、會計、雇員等分別承經理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八條
經理差假時其職務由業務員、管理員、評級員、會計依序代理。


第九條
本公司設業務會報,由所僱全體員工組成之,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均由經理召集並主持之。


第十條
業務會報,除業務報告及檢討改進事項外,其討論範圍如下: 
 一、董事會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二、業務發展之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員工之考核事項。 
 四、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五、突發事件之處理事項。


第十一條
本公司於解散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澎湖縣政府。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