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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漁業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依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澎湖縣漁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漁業結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整體規劃。
(二)漁場之綜合利用。
(三)漁業權漁業之整體規劃。
(四)漁業權漁業核准之優先順序及其爭議。
(五)漁業權漁業種類及作業位置之變更。
(六)漁業權之核准、撤銷及其他有關漁業權行政處分之相關事項。
(七)特定漁業漁業種類之指定、經營期間、作業海域、漁船總船數、總噸數及其他有關事項。
(八)水產資源之保育及管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漁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農漁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海洋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代表一人。
(四)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澎湖縣政府代表一人。
(六)澎湖縣議會代表一人。
(七)澎湖區漁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四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漁業團體擔任委員者,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漁局派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工作。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出席開會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