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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潮間帶立竿網具作業規範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本縣潮間帶作業秩序,使不同漁具、漁法均能合理利用海域資源,確保民眾出入及船隻航行作業安全,特依據漁業法第五十一條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農漁局。
三、本縣潮間帶立竿網具,各項期程如下:
  (一)申請期間:每年六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審核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含公告受理異議)。
  (三)作業期間:每年十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四、作業期間漁業人應至各村里辦公處登記申請,以設籍於該村里漁民為優先,相關設置位置申請人應自行協調。
    各村里受理漁業人申請,應於所設置之漁場位置,於圖面上標明相關位置,並建立名冊(如附件一),繕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及聯絡電話、設置長度、申請村(里)等,並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潮間帶立竿網具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鐵條上端應拗彎成圈且用塑膠水管套上等之安全措施避免影響船隻航行,戳傷船體,塑膠水管並應標示申請編號,或以其他足以辨別之設施標示(編號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之)。
(二)每處立竿網具設置長度不得超過兩百公尺,且前後竿具位置日、夜應設置明顯之浮標或燈號以供辨識。
(三)不得設於內灣海域(如附件二)及漁港航道(自漁港出口延伸至最遠導航標示燈)。
(四)不得影響其他潮間帶作業。
(五)非作業期間不得設置,未經申請並核定通過者亦同。
(六)立竿網申請人應於作業開始後三十日內協助政府人員前往查證其設立位置,拒不配合者,廢止其核准。
六、作業期間由本府、當地鄉(市)公所、村里長及漁會派員共同組成「潮間帶立竿網具作業糾察及調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執行糾察工作與糾紛調解。
七、作業期間,發生作業糾紛時,雙方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協調不成,再報請本小組調解。
八、非法定期間漁具未清除者,本府得逕行代為清除,所需費用概由所有人負擔。
九、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漁業法規之規定者,依漁業法相關規定核處;其涉及刑事部分,由主管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本作業規範公告後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