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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條  
住宿澎湖警光會館(以下簡稱本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單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七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
    三月,一日新臺幣七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九百元。
二、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次年
    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
    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四、四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年十月至
    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親子套房(四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
    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
    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
六、團體房(六人):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或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每
    年十月至次年三月,一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每年四月至九月,一日新臺幣二千元。每增
    加一人酌收新臺幣二百元。
七、貴賓室(雙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
    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
八、貴賓室(三人房):各警察機關員工、退休人員及其親屬(親屬以員工或退休人員之配偶
    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限),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一日新臺幣二千八百
    元。
前項貴賓室以執行警衛勤務及接待貴賓為主,平日受理訂房前,須由管理員確認有無前開用途後,方予確定。
第一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上午十時止,午夜投宿者,不論時間久暫以一宿計算。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離島員警因公至警察局或分局洽公時,倘無法及時返回駐所而需留宿者,由本館(含所屬員警招待所)視空房狀況提供免費住宿,並以使用團體房為原則。
3條  
使用本館地下室,每節(次)二小時計,收取使用規費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