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防空作戰時間,於澎湖縣 (以下簡稱本縣) 境內軍民雙方重大災害,均依
本細則規定,採取防護支援任務。
第 3 條
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以本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與國軍原訂支援
協定書內所舉事項為相互支援範圍。
第 4 條
本縣防護支援原則如左:
一 本局各任務隊及受作戰管制各任務隊,其任務區分:
(一) 船舶大隊:船舶動員及支援海上運補。
(二) 民防大隊:指導疏散避難、警備管制、警戒監視、災害防護、傷亡
處理、軍警補助勤務等。
(三) 特種武器防護隊:核生化偵檢清除勤務。
(四) 特種工程搶修隊:電力、自來水、通信設施。
(五) 一般工程搶修隊:機場跑道、交通道路、橋樑隧道搶修。
(六) 醫護大隊:傷患急救、醫療後送、災區消毒等。
(七) 婦女隊:護理宣慰等。
(八) 消防隊:水火災害消防搶救。
(九) 收容救濟站 (總站) :災民調查登記收容及救濟支援等。
二 實施要領:
(一) 民防任務隊之集合場所,平、戰時概以待命位置為準。
(二) 民防任務隊之集合信號,平時以書面通知或傳達、廣播等方式召集
,空襲時以緊急警報信號為準,各隊聞知後,應即攜帶配賦之器械
,逕向待命位置報到,接受任務。
第 5 條
支援申請程序:
一 民間防護災害支援,由本局向澎湖防衛司令部申請。
二 防區陸海空軍如須民防任務隊支援時,應向澎湖防衛司令部申請,轉
知本局調派支援。
三 為爭取時效或通信遭受破壞,不能依申請程序申請支援時,得直接向
鄰近單位申請之,惟事後應向澎湖防衛司令部報備。
第 6 條
防護災害申請處理及命令內容,採取記述方式並以公務電話辦理,是項文
電即視同正式公文處理。
第 7 條
本縣民防任務團隊,於接獲支援命令時,應即動員人力,講解任務,前往
實施支援,並接受管制指揮,從事防護工作,任務完成後,由本局將實施
過程分別呈報臺灣省警務處及澎湖縣政府核備。
第 8 條
本縣民防支援損耗或民防裝備器材補充以及運輸、膳宿所需經費,由本局
向縣政府申請核撥支付。
第 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