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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宿舍管理須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宿舍管理手冊及內政部警政署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宿舍之分類及權責(如附件一)。

三、本局員警依本須知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審查、登記(如附件二)。
(二)宿舍准予借用者,管理單位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其契約應經法院公證後始得遷入。
(三)本須知所謂馬公本島無自有房屋係包括西嶼、白沙地區(其產權無論本人、配偶或同居直系親屬均屬之)。
(四)借用多房間宿舍人員,本人及配偶每年十二月繳交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供宿舍管理委員會審核續借資格。但警正二階(薦任八職等)正副主管已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前
      配借宿舍者除外。

四、宿舍之借用,參照警察機關宿舍借用基準,依下列年資、眷口、官等(職務)、考績(成)、身心障礙、非本地籍之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
(一)年資:
      1. 自到職後次月起,每滿三個月計一點。
      2. 曾經調離宿舍經管單位而又回任者,自回任之次月重新起算。
      3. 約聘僱人員調任編制內職務者,自派任編制內職務之次月重新起算。
(二)眷口:
      1. 配偶:十二點。
      2. 扶養親屬(父母及未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失能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每一人計二點,最多以五人(十點)為限。
(三) 官等(職務):
      1. 第五序列(隊【科】長、主任、警務參):三十點。
      2. 第六序列(副隊長、副分局長、局員、秘書):二十四點。
      3. 第七、八序列(股【隊、組】長、主任、督察員、警務員、調查員、科員、技士):二十二點。
      4. 第九序列(巡官、分隊長、偵查員、技佐):十四點。
      5. 第十序列(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辦事員):十點。
      6. 第十一序列(警員、書記):六點。
(四) 考績(成):(以申請時之前一年為基準)
      1. 特優:五點。
      2. 甲等:三點。
      3. 乙等:二點。
      4. 丙等:一點。
(五) 身心障礙:十點(應檢附本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文件影本)。
(六) 非本地籍:十點(限身分證統一编號英文字母非為X開頭者,但身分證統一编號英文字母為X開頭者,本人及家眷已移居他轄居住者,由當事人提出相關證明資料簽核辦理比照非本地籍者加計積點)。
前點所計積點相同者,以到職日期較早者優先,到職日期相同者,以職務官等較高者優先。
多房間職務宿舍分下列甲、乙、丙三級,按積點借用。
(一) 甲級(三十坪以上):警監(簡任)職借用。
(二) 乙級(二十六坪以上三十坪以下):警正(薦任)職或眷口六口以上者借用。
(三) 丙級:(十八坪以上二十六坪以下):警佐(委任)職或同委任職以下人員借用。
較次級之宿舍如有空缺,如職務較高人員積點已達借用標準,且自願居住者,得先予借用。
各級宿舍現住人借用後,以不異動為原則,但因眷口增加或升職積點到達較高級宿舍者,遇有騰空,得申請調整之。
宿舍騰空時,後勤科應在交還後簽報局長核借。

五、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局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或資遣時應在二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死亡時,其遺族應在六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應即依約辦理。

六、現已借住宿舍,除因職級異動升職為科室隊主管者,應即依本須知規定遷入該職務所屬之主管宿舍外,不得申請改配其他宿舍。

七、准予借用宿舍者,經發出書面通知,限一個月內完成公證並遷住,逾期視為放棄另借他人,並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借用宿舍。

八、集中之多房間宿舍及單房間宿舍,應由各居住人選正、副舍長各一名,任期一年改選得連任。

九、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 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
      1. 多房間主管職務宿舍: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四百元整。
      2. 多房間職務宿舍: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三百元整。
      3. 單房間職務宿舍: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整。
      4. 多房間職務宿舍(含主管職務宿舍)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網路費、有線電視頻道收視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5. 單房間職務宿舍位於本縣馬公市治平路三十六之六號一、二樓,水費因係與同棟辦公大樓混同使用,無獨立水表,故將水費納入宿舍管理費內,電費收費標準依照第十四點規定收取。
(二) 職務宿舍借用人應繳交之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所屬之出納單位於其薪資中按月扣繳,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三) 借用人遷入職務宿舍居住後,隔月開始按月扣繳宿舍管理費,調、離職交還宿舍時,當月若住不滿一個月不退還亦不追繳宿舍管理費。
(四) 本須知施行前已遷入住職務宿舍者,自施行後按月扣繳宿舍管理費,不溯及既往追繳。

十、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轉借、調換、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並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用,如有違反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立即遷出,宿舍(含內部設備)如有非正常使用所招致之損壞,借用員警應即負責修復,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依法究辦。

十一、在宿舍嚴禁私藏違禁物品、賭博、容留歹徒及其不法行為,若違反規定者,會請督察單位查辦究責,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一個月內遷出。如其子女尚在學期中就讀者,可展延至該學期結束。
宿舍借用人禁止占用公共空間電氣設施從事個人使用或非常規使用,經勸導不聽者,除應依前條規定負責修繕外,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單房間職務宿舍嚴禁外人留宿,經勸導不聽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二、宿舍之修繕由本局視年度修繕經費多寡,統案調查或擇要辦理修繕,如因天然災害導致重大損害,必須緊急搶修者,由後勤科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依有關程序辦理搶修。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後勤科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
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補償。

十三、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俱,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借用人得按本機關供應設備及家俱種類、數量,填具設備及家俱借用申請單,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俱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俱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四、單房間宿舍電費之收取以各房間實際用電度數支付,本項費用由單身宿舍舍長每雙月二十五日前收繳至秘書科。

十五、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悉依照宿舍管理手冊及內政部警政署宿舍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