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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所屬各分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助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業務副局長
    兼任,法制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業務單位主管聘(兼)之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才。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或利害
    關係人列席陳述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法制科科長兼任,承局長及召集人之
    命,綜理處理小組事務;秘書業務由本局法制科人員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於應邀參與本局會議期間,得依行政院訂
    頒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等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