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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小隊長及偵查佐定期輪調配置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因應本轄地區特性,增加同仁歷練機會,藉以提升犯罪偵防效能,防止刑責區弊端發生,貫徹職期及地區調任制度,爰依據澎湖縣政府
    警察局員警陞遷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實施對象如下:
 (一)第十序列職務:本局刑事小隊長。
 (二)第十序列職務:本局刑事偵查佐。


三、望安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及偵查佐職務之任期,以一年為原則,除考核成績欠佳、切結自願留任或其他特殊原因報奉核准外,期滿得由本局統案調任至其他刑事單位服務。
    望安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及偵查佐經檢討調任職缺,由馬公分局、白沙分局偵查隊、刑警大隊、婦幼隊及少年隊等單位採共同大排名,建立輪調名冊,列冊原則如下:
   (一)第一順位: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他機關調入本局刑事小隊長及偵查佐。當期人數倘超過望安分局偵查隊員額,則順延至下一期辦理調整。其輪調排序以最近一梯
                   最後一名者為優先,依序往前一名(梯)類推配置調整。
   (二)第一順位:新任刑事小隊長及偵查佐。當期人數倘超過望安分局偵查隊員額,則順延至下一期辦理調整。其輪調排序以新任最近一梯最後一名者為優先,依序往前一名
                  (梯)類推配置調整。
   (三)第二順位:從事刑事工作以來,各序列職務人員未至望安分局服務者,依擔任刑事人員年資由低至高排序列冊,為同年資,則以遷調積分低者,優先配置調整。
   (四)第三順位:前開各序列職務人員曾至望安分局服務者,按至望安分局任職時間先後依序排序。
   (五)其他:欲先行自願請調望安分局服務之同仁,得提出書面請調報告,經報奉核准後,當期則優先予以調整配置望安分局。
  本局刑警大隊實際辦理業務、派遣擔任安全警衛等人員,為確保勤、業務推展之一貫性,經簽奉核准者,得暫緩配置望安分局,由次一名遞補,俟原因消滅後,再依輪調名冊
  調整辦理。
  前開各序列職務人員,如符合內政部警政署訂頒特殊困難請調要件者,得暫免調任望安分局服務,由次一名遞補,俟原因消滅後,再依輪調名冊調整辦理。


四、本局刑警大隊各偵查隊、各分局偵查隊、少年隊、婦幼隊刑事小隊長、偵查佐在同單位服務,以三年為任期,期滿得延任一次,滿六年者列為強制調整對象。但如勤、業務
    需要且考核無風紀顧慮,並經單位主管(官)保薦,得免予調整服務單位,惟應調整不同刑責區(業務),其任期並重行起算;被保薦人如有品德操守欠佳或工作不適任,致生違法
    犯紀情形者,保薦主管(官)均應負保薦考核不實責任。


五、為兼顧本局刑事偵防績效,依據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人員工作績效考核要點辦理評核,不定期調整刑事人員刑事績效基準分,以增加各類刑案破案率,強化犯罪偵防功能。


六、本輪調作業規定實施後,每年配合本局人事室所規劃輪調期程,檢討實施職期調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