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二、任務:
(一)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
有關事項。
(二)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三)督導警察機關(單位)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四)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危險警戒區域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
有關事項。
(五)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三、執行:
(一)構想:為健全本局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統整行政資
源及全力配合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確保人民生命
、財產之安全。
(二)編組: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
任秘書為副召集人,督察科、秘書科、公共關係科、後勤科、勤務
指揮中心、外事科、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隊、交通警察隊、少
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秘書組)、保安科等為小
組成員。
(三)成立時機: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四)撤除時機: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五)作業地點:各執勤單位須派員於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或臨時指定適
當場所待命。
四、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民防管制中心:
1.縣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協調各單位警力派遣。
(四)督察科:
1.督導考核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五)秘書科:
1.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局本部災害搶救及復原工作事項。
(六)公共關係科: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七)後勤科:
1.本局各警察單位駐地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項通報,或本縣業務主管機關成
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並通報民
防管制中心權責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傳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九)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一)保安警察隊:
1.機動警力及裝備整備,強化應變能力,機動待命支援。
2.局本部駐地廳舍、裝備之安全戒護等有關事項。
3.加強轄內易發生災害處所之安全巡護勤務及防災宣導事宜。
(十二)交通警察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三)少年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
災情查(通)報相關事項。
(十四)婦幼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
(通)報相關事項。
(十五)保安科:
1.運用保安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十六)防治科:
1.運用義警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義警民防協助救災事項。
(十七)資訊科:
1.協助召開視訊會議。
2.協助利用資訊系統發布防災訊息。
(十八)各分局:參照本執行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
策定災害緊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等有關防救任務。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本縣成立
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立即指派專責人員進駐縣應變中心參與作業,
並同時由副局長召集相關編組單位、人員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參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各單位執勤人員資料,張貼於本局知識網站供各單
位同仁下載,當發生災害須派員進駐時,將以電話通知執勤人員值
勤日期及時段,於下次輪值前再次電話通知。
(二)報告事項:
1.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2.報告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
七、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主任
、公共關係科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後勤科科長、勤務指揮中
心主任、外事科科長、刑警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隊隊長、交通警
察隊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或指派權責人員。
(二)各編組單位人員應進駐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參與作業,各依業務權責
向災區警察分局瞭解各項狀況,以提供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
指揮各警察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八、各參與作業權責單位主管與權責人員及承辦人員聯繫名冊如有變更,
請填寫資料後,逕送民防管制中心彙整。
九、本局參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及人員輪值表請各單位先行
編排並傳至本中心,遇有災害發生時,如需開設本單位將以電話通知
,各單位應於接獲進駐指示時,立即依表開始輪值人員進駐;相關規
定如下:
(一)值(進駐)人員不得擅離,並採現地交接,因故必須外出應先行報
准。
(二)輪值人員於下班時段進駐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參與作業,得於撤除後依實際進駐時數辦理補休。
(三)開設後將於應變中心設置專用出入登記簿,請同仁於執勤時務必簽
到及簽退。
十、各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訂緊
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即由局長(或指派秘書單位
專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本局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各分
局亦應確實比照辦理。
(三)各單位於接獲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海邊等易生危
險處所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
其安全。
(四)本局外勤直屬隊及各分局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
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
關事宜,並於每日七時前,將狀況填傳秘書單位(民防管制中心)
如有特殊緊急狀況,則將狀況處置情形即時傳真勤務指揮中心及民
管中心彙辦。
十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設於勤務指揮中心,通信與聯絡方
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二,計三線。
2.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五五七。
3.傳真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零零五。
(2)自動:(零六)九二七八三五三。
(二)業務單位:民防管制中心,連絡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二一二。
2.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三零一。
3.傳真:警用:(七六九)二二一二;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三
零一。(傳真前請先電話通知)。
十二、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十三、各單位出力人員,於每次專案結束後二週內,由業務承辦單位(民
防管制中心)審酌實際出力情形,統一另行簽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