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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網路輿情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各業務單位隨時掌握臉書
    之本縣地方型社團、粉絲專頁(以下簡稱臉書)網路輿情,即時處理
    、回復民眾留言,快速將警察作為透由社群網路引發網友正面效應,
    有效提供優質服務及提升警察形象,特參酌轄區特性訂定本規定。

二、處理網路輿情案件業務任務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業管副局長。
(二)主辦單位:本局各分局、直屬(大)隊、業務單位。
  1.窗口人員:負責該單位收案、分派及管制作業等事宜。
  2.承辦人員:負責處理及撰擬回復內容,並經單位主管核閱及召集人核
    准後上網留言回復。
  3.公關科:負責掌握本轄各級首長、民意代表及新聞媒體人士之個人臉
    書貼文,並蒐報及協助溝通處理與本局相關之警政網路議題。
(三)綜辦單位:本局資訊科(以下簡稱資訊科)。
  1.成立本局網路輿情處理LINE群組(以下簡稱處理群組)。
  2.蒐報臉書本縣地方型社團、粉絲專頁警政輿情及協助召集人分派、傳
    送、稽催及管制業管單位處理回應,並協助、指導各單位上網留言回
    復事宜。
  3.綜辦各項協調聯繫事宜。
  4.定期製作報表、分析、統計案類等事宜。

三、網路輿情案件處理作業程序:
(一)瀏覽及蒐報:各單位所屬人員應每日不定時瀏覽本縣重要地方型臉
      書,蒐報與本局相關之網路輿情案件。
(二)收案及編案:本局接獲縣政府交辦案件或各單位主動蒐報之網路輿
      情案件後,應立即截圖傳送至處理群組編案。
(三)分案及辦理:傳送至處理群組之案件,由召集人依案件內容分派相
      關單位辦理。
(四)收案及回復:各單位於接獲召集人分派之案件後,應立即指派承辦
      人撰擬意見,並經單位主管核閱。
(五)編修及陳核:各單位初擬意見完成後,傳送至處理群組陳請召集人
      核可。
(六)貼文及結案:各單位回復意見經召集人於處理群組內編修潤飾核可
      後,自行上網貼文回復民眾,並於貼文後截圖回傳處理群組結案。
(七)退案及重送:各案陳核內容經召集人審核後,有修改或退案重擬意
      見時,各單位應即時修正,再傳送處理群組。
(八)重複案件:
  1.同人同案:貼文民眾為同一案件持續貼文,經主辦單位上載回復意見
    後仍持續貼文,且未新增指述案況之人、事、時、地、物等具體相關
    影片或照片,無需本局再行調查處理者,為維護本局整體服務形象,
    經召集人核可後即不再予以回復。
  2.不同人同案:不同民眾貼文反映同一案況,且未新增指述案況之人、
    事、時、地、物等具體相關影片或照片,無需本局再行調查處理者,
    經召集人核可後由主辦單位逕上載同案之回復意見。

四、網路輿情案件留言回復處理原則:
(一)為能在臉書社團留言回復,各分局副分局長、各直屬(大)隊副(
      大)隊長、組(隊)長及主要承辦人應先行加入本縣重要地方型臉
      書社團。
(二)各單位欲留言回復臉書社團貼文時,應由前項有加入該社團之人員
      以個人帳號貼文回復,並以本局立場說明,內容務求具體明確、簡
      單流暢。
(三)撰擬回復應持同理心、歸零思考及政策實際執行性等思維,並避免
      制式艱澀文字,或出現實問虛答等情形。
(四)撰寫格式應以口語化文字表達,勿以主旨、說明等公文格式撰擬,
      文末應說明代表機關(單位)並註記承辦人職別姓名及聯絡電話等
      。

五、本案依各員出力事蹟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以三個月為一期
    ,重複案件亦不予列入計算,每期獎懲規定如下:
(一)主辦單位:
  1.承辦人員:每處理五件案件予以嘉獎一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
    二次;不足敘獎額度或超過敘獎額度之案件數,得累計至下一期計算
    ,惟不得跨年度計算。
  2.窗口人員:每處理十件案件予以嘉獎ㄧ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
    二次。
  3.單位主管:每處理十件案件予以嘉獎一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
    二次。
(二)綜辦單位:
  1.綜辦人員:嘉獎二次。
  2.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3.協辦人員:協助案件管考、統計、分析、指導各單位上網留言回復等
    作業人員,嘉獎一次二人次。
  4.當期如無處理案件則不予敘獎。
(三)蒐報非所屬業管權責之網路輿情案件:各單位主動蒐報非所屬業管
      權責之網路輿情案件,並通報處理群組列管轉陳(各案件以第一提
      報者為主),每期達十件嘉獎一次,每人每期敘獎至多為嘉獎一次
      。
(四)網路輿情案件件數之認定,以召集人分派至各主辦單位並處理回復
      之案件為一案。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