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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彈性上班及差勤管理補充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澎湖縣政府勤惰管理讀卡系統使用須知。
 (三)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臺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及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六人政參字第零六三一七號函。

二、目的:
    為使本局員工出勤管理效率化、人性化、制度化與彈性化,並因應上下班時段交通狀況,採彈性上班與電腦刷卡及差勤管理系統作業方式,以期提昇工作效率與士氣。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本局局本部內勤編制員工,除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輪值人員及經局長核可免簽到退人員之外,其餘員工出勤上、下班時,一律使用識別證及感應式卡鐘刷卡或設簿簽到、退勤。
   本局各分局及直屬(大)隊內勤編制員工準用之。


五、實施方式:
   本局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差假人員外,全體員工均須到勤,逾時到公或提前離開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上、
   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時。其起迄時間如次:
   (一)彈性上班時間為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彈性下班時間為十七時三十分至十八時。
   (二)核心上班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三)午休時間為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按彈性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 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起算至九時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至十時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六、各單位於正常公務時間內之彈性時段,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七、如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刷卡到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以曠職論,除予曠職登記外,並視曠職期間
    之久暫,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處理。


八、配發之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損壞或忘記攜帶時,應於刷卡時間內親至本局人事室辦理手動輸入到退勤時間。


九、本局局本部員工使用之識別卡如不慎遺失或因保管不當致毀損者,應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其於離(調)職時應將識別卡繳還註銷,未繳還者視同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員工識別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代刷卡者,除本人應以曠職處理並核予記過一次外,其代替他人刷卡到(退)者,第一次核予申誡一次,再發現者每次核予記過一次。


十一、差勤管理規定事項:
(一)上午上班及下午上、下班時間均應刷卡或簽到、退勤。遇有停電或差勤系統故障時,由本局人事室通知各單位改至勤務指揮中心以簽名方式辦理到、退勤手續,直至系統恢復正常使用為止。
(二)上班時間應佩戴識別證,服儀整齊,男性著素色襯衫或西服、女性著素色套(洋)裝,具有警察人員身分者,每星期二、五應著季節性制服上班。並嚴禁在辦公室內買賣物品、織衣物、
       玩牌、帶動物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
(三)如確因業務需要加班時,請於加班當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簽奉核准後,自行設簿登記並確依加班時間簽到退勤,不另於加班結束時再次刷卡。但各單位主管應善盡督導、管制之責,以防杜浮濫。
(四)業務加班費及值日費之支給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倘本局年度預算不予支應業務加班費時,得在加班後六個月內申請補休假或核計超時服勤敘獎時數;
      業務加班及值日(輪值)、留守等各類補休假之時數,授權各位主官(管)視勤、業務狀況自行決定,惟各單位應嚴格控管勤休比例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
(五)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得核計超時服勤時數。超勤加班費之支給悉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辦理。
(六)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按時上、下班,並確實考核屬員之服勤情形,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對於因公外出或至其他單位洽公者,亦應要求所屬人員按規定辦妥
      外出手續,經直屬主管核章後始准外出。
(七)本局人事室應切實要求所屬公務人員按時上下班並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
      情形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派員赴各單位抽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凡未在勤又未依規定辦理差假或公出手續人員,於查勤後十分鐘內未向人事室報備者,予以曠職半日處理。
      前項第五款所稱「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以執行勤務督導、風紀探訪、情報蒐集、刑案偵查、刑案現場鑑識、家暴案件、外事處理、一般(特種)警衛及保安、正俗、交通、
      救災等專案勤務為限,並切忌為支領超勤加班費而編排非必要員警執行或督導勤務。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視本局內部實際需要適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