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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技術生及實習生)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下述行為之一者:
(一)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所規範之性騷擾行為。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規範之性騷擾行為。


三、本局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於集會、廣播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四、本局受理性騷擾事件,其處理分工暨程序如下:
(一)申訴之管道如下:
  1.申訴電話:自動:(零六) 九二七四九九五、警用:七六九三零四二。
  2.申訴傳真:自動:(零六) 九二七八九二九、警用:七六九三零四三。
  3.申訴電子信箱:wandc@ms1.phpb.gov.tw
  4.親至本局婦幼警察隊或各分局業務組辦理。
(二)□及本局員警(工)之性騷擾事件,由事實發生地之分局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移由婦幼警察隊辦理:
  1.當事人其一為局本部員警(工)。
  2.當事人分屬不同警察分局。
  3.特殊性複雜案件,經核定移轉。
  4.無獨立處理能力者,經核定移轉。
(三)案件一經受理,先由督察單位進行事實調查,後移由業務單位辦理相關要件審查及法律適用研析建議,本局(分局部分則由各該分局)再行召集性騷擾防治申訴案件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審議。


五、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六、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款所定期限內補正。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三)申訴經撤回者,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四)受理中之案件就同一事實再提申訴。
   (五)提出申訴時已逾申訴時效。
    本局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該主管機關。


七、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相關調查人員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之情形時,應依規自行辦理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八、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本小組作成決議前,申訴人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調查本要點案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事件當事人及申訴內容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一、本局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調查小組召集人應終止其參與,本局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澎湖縣政府。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若不服申訴結果者,於收受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澎湖縣政府提起再申訴。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及決議事項,由本小組作成決議事項後,函知本局人事、督察業務單位接續辦理後續程序,並書面
      通知當事人其處理內容,若涉及不特定人之權益,應公告周知。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包括處理結果及其理由,當事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十三、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侵害、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四、本要點適用於本局暨所屬單位內員警(工)之性騷擾案件之調查處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