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團隊精神,順利推展業務,鼓勵員工士氣,增進同仁情誼,並
使本公積金之使用及管理達公平、公正、公開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
二、公積金之內容:
以單位名義所得之團體獎勵金、慰問金、加菜金、工作補助費、利息
及其他收入,均應納入公積金管理。
三、公積金之使用:
(一)與單位業務有關之各項公關費,不得以個人名義餽贈。
(二)三節慰勞同仁,以各節前一個月仍在職之同仁為限(含司機技工、
工友及臨時人員)。
(三)迎新送舊、文康活動、餐敘、慶生會等及其他與單位全體同仁福利
有關之支出。
(四)現職員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之父母死亡、傷病住院
等各項慰問。
(五)現職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員工本人或子女結婚之禮金(品)。
四、公積金之核支:
公積金如轉發個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納入個人所得歸戶及依全民健
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扣繳補充保險費。
五、公積金之核銷:
公積金之支用應依規定覈實檢據核銷。
六、公積金之管理:
各單位公積金之帳務處理應指定專人辦理,以簡易帳簿依收支順序逐
筆列帳,並將收支狀況按月公開(告)於所屬人員知悉。
七、公積金之稽核:
有關公積金原始憑證及帳冊應依會計法規定期限保存10年並列入移交
。
八、公積金之督考:
本局督察單位就各單位公積金收支及管理情形,列入內部管理事項督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