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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執行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管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避免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不當抽單情事,並符合法令規範,期提升交通執法品質及樹立執勤員警威信,特訂定本管制作業規定。

二、各單位對於「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以下簡稱標示單)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一)使用時機:
  1.「標示單」限取締違規停車並符合逕行舉發要件時使用;執行移置保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舉發通知單】舉發移置者)或違規臨時停車(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時,不適用「標示單」。
  2.執勤員警發現有黃線違規停車行為時,應先鳴笛警告驅離,駕駛人不在現場者。
(二)標示方式:填製「標示單」後,統一置放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如因車輛設備因素,無法將「標示單」置放於駕駛座前雨刷時,得置放於前座乘客前雨刷下,或以透明膠帶等物,黏貼於駕駛座前檔風玻璃下方;機車得以透明膠帶等物,黏貼於油箱或座墊上。
(三)照相採證:
  1.應將「標示單」張貼位置、違規事實、駕駛人不在駕駛座及車輛牌照等情形,併予拍攝採證。
  2.拍攝相片以一張為原則(如附件一);如因地形或前後車輛停靠過於緊密等客觀因素,致無法以一張照片採證違規行為時,仍應將本單標示於汽車駕駛座前雨刷下拍照,並於可確認違規車輛及違規事實之角度,加拍違規相片(如附件二)。
(四)圈選條款:由執勤人員視違規事實,於「標示單」背面圈選違規條款。
(五)連續舉發:
  1.依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連續舉發者,應重新填單,並依序分開標示於指定位置後,拍照存證,以確認連續舉發次數。
  2.連續舉發除因駕駛人或車主到場時,改採當場舉發外,其先前所填製之「標示單」,仍應分別由原填單人依規定舉發。
(六)轉換舉發:如駕駛人或車主於執勤員警填製「標示單」時,已到達現場,應轉換為當場舉發,並即轉製「舉發通知單」交付違規行為人;如駕駛人不聽指揮、制止或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時,應改採逕行舉發,並加註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及逃逸之情狀,一併予以舉發。
(七)審核製單:轉製「舉發通知單」前,應詳加審核違規相片,於確認違規事實與車籍資料無訛後,始予製單舉發,並依規定送達;「舉發通知單」編號應加註於「標示單」存根聯,以利查考。

三、對於違規停車行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肇生交通事故,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勸導項目者及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得採以勸導教育代替舉發,其項目如下:
(一)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如標誌、標線衝突、設置不清或規劃不當等)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四)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處罰條例之規定。
(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四、本案違規行為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列為優先執法重點,加強取締:
(一)於劃設紅線禁止臨時停車(管制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處所違停者。
(二)併排或逆向停車。
(三)重要道路違規停車(含紅、黃線)。
(四)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案件。

五、為落實本案管制作業,各單位應配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分局、交通隊、保安隊於分發、領用「標示單」時,均應設簿登記,嚴格管控,並由各執行單位統一保管,集中輪流使用。
(二)各執行單位應根據同時段最多巡邏勤務班次,規劃「標示單」領用本數、編號,由勤務人員依規定領用。
(三)「標示單」應於標示聯單位欄內,加蓋單位章戳;填單逕行舉發時,並由執勤員警於填單人員欄內簽名,以明責任。
(四)各執勤員警於勤務中如有製發「標示單」者,於勤務結束後,應將逕行舉發情形依序號填入管制表(如附件三),並於填單日起三日內(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將「標示單」存根聯連同拍攝照片,逕送各分局(隊)業務審核人員簽收,統一依規定轉製「舉發通知單」。未依規定者,應由執勤員警撰寫職務報告,敘明原因,陳請分局長(隊長)核處。
(五)各分局、交通隊、保安隊業務審核人員,除遇有違規車輛車籍資料不符、採證照片違規事實不明確、相片模糊無法辨識及其他特殊理由等情形外,應即依規定轉製「舉發通知單」。因上述原因致未轉製「舉發通知單」者,應簽陳分局長(隊長)核可後註銷,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六、有關違規停車取締程序,應依內政部警政署編印「專業警察常用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辦理。

七、為落實管制作業,本局將由督察科、交通隊不定期至各單位查核,各分局應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