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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風紀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首長督導功能,以期確實掌握員工風紀狀況,促進機關學校廉能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各機關學校員工如有風紀異常狀況(如附表),各級主管應就客觀事實認定,有合理懷疑,即應依規定填具通報表,簽報首長後辦理通報。


三、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設有政風機構者,於辦理通報時,應透過各該機關政風機構填表彙整後轉送本府政風處處理;未設政風機構者,應以密件方式免備文逕送上級政風機構
    通報,急切案件通報後應以電話確認。


四、本府政風處於受理通報後,應就資料內容詳予查核,務求毋枉毋縱,並將查證結果、處理情形及建議意見,專案陳報縣長核示。


五、知悉他機關學校員工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協助告知該機關學校首長或主動通報本府政風處處理。


六、處理本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通報資料,應嚴予保密;無故洩漏者,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七、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因通報員工風紀異常狀況,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本府政風處得協助通知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八、本府及各機關學校首長及各級主管對於風紀異常狀況適時通報後,致有效預防或發掘風紀問題,對維護機關學校聲譽卓有功績者,應從優獎勵;若發現員工確實有風紀異常狀況或
    經檢舉查明屬實,而怠於通報者,應檢討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