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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第  2  條   
澎湖生活博物館各項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展示廳門票: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團體票:新臺幣六十元。
(三)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四)縣民團體優待票:新臺幣二十元。
(五)本縣學生優待票:新臺幣十五元。
(六)遊館證:個人遊館證以全票票價乘三點五倍計算;家庭遊館證以成人人數乘全票票價再乘三倍
      之金額與學生人數乘學生優待票票價再乘三倍之金額合計計算。
(七)預售票:一次購買五十張以上未滿五百張者,按全票七折計(新臺幣五十六元);一次購買五
      百張以上未滿一千張者,按全票六折計(新臺幣四十八元);一次購買一千張以上未滿二千張
      者,按全票五折計(新臺幣四十元);一次購買二千張以上者,按全票四折計(新臺幣三十二
      元)。
(八)其他票種:依其他專案活動計畫另行規定並公告之。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免收門票:
1.身心障礙人士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或外籍人士年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
3.六歲以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始能入館)。
4.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憑相關證明文件) 。
5.低收入戶(憑身分證明文件)。
6.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憑身分證明文件)。
7.本國榮譽國民或本縣榮譽縣民(憑身分證明文件)。
8.中央機關及其他縣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憑身分證明文件)。
9.持有證照之導遊、領隊、領團員,或其他代表旅行社帶領遊客入館參觀之人員,如司機,需出示公
  司名片。
10.帶客入館參觀之計程車業者(憑執業登記證)。
11.本縣各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教育宣導,需於參觀日前一週發公函申請,公函需註明參觀日期
   及時間、預定停留時間、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二、多媒體簡報室:一場次新臺幣三千元。
三、研習教室:一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留影寫真影像輸出費:新臺幣三十元。
五、個人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新臺幣一百元。
六、團體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需十人以上):每人次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第二款及第三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二。

第  3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