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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推動世界遺產潛力點各項保存維護工作,設置「澎湖縣世界遺產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檢視並建立本縣世界遺產潛力點中長程推動模式與管理機制。
 (二)本縣世界遺產潛力點教育宣導及民眾參與諮詢事項。
 (三)推動本縣世界遺產潛力點國際交流及合作諮詢事項。
 (四)其他與推動本縣世界遺產潛力點業務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代表五人至七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本縣鄉市公所代表各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每年定期開會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本會主席,並代行主席職務;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本會置工作小組,並置組長一人,工作小組計五至七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兼之,協助辦理會務。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