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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洋資源館入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章入館門票


第一條 
澎湖縣澎湖海洋資源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本館門票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參觀本館民眾一律憑票入館,門票種類及票價規定如下列:
(一)全票:三十元。
(二)半票:十五元。
(三)團體票:二十元。
(四)免費票:請參閱本要點第四條。


第三條
門票實施對象如下列:
(一)全票:一般社會人士。
(二)半票:17-12歲兒童、學生並持有教育部立案具正式學籍學校有效學生證者。
(三)團體票:十人(含)以上一般團體。


第四條
免費優待條件如下列:
(一)身心障礙人士。
(二)本國籍及外國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和持有榮民證之榮民。(三)6歲(含)以下之兒童。
(四)持有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領隊證者。
(五)持有記者證者。
(六)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
(七)本縣校外教學之學校團體。需於參觀日前一週發公函申請,公函需註明參觀日期及時間、預定停留時間、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第五條
門票使用須知:
(一)凡購買半票者得出示證件等相關證明。
(二)免費票之身心障礙者、老人、導遊、領隊等得出示相關證明。
(三)門票限本人使用,不得重複使用。
(四)門票限當日有效,持有門票者可當日多次入館。
(五)購票後經由工作人員驗票始得入館參觀。



第二章入館事項

第六條
本館開放時間與休館時間如下列:
(一)開放時間:週三至週日,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二)休館時間:週一及週二、國定假日。

第七條
本館入館須知如下列:
(一)入館時請保持安靜,禁止飲食、抽菸、嚼食檳榔及攝影拍照。
(二)若工作需要得以攝影拍照,發函公文申請,說明原因核准通過才可。
(三)請將手機暫時關機或調成振動,以免影響其他參觀者。
(四)參訪者購票後由驗票口進入本館參觀。
(五)免費優待人員由服務台管理人員查核後入館。


第三章預約導覽事項


第八條
導覽服務為團體導覽,提供團體(學校)申請導覽服務。


第九條
導覽對象為一般民眾、機關學校以及團體。


第十條
為維持參觀品質,導覽每次以三十人為限,超過三十人,請申請單位自行安排分組,同一時間內以不超過六十人為限。


第十一條
團體參觀請先預約,預約方式為電話預約、來函申請、傳真預約。


第十二條
預約團體得於一週前向本館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同時段有兩個單位以上預約時,以先預約者優先,其他預約者請另行安排時間。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若無法依約前來,請事先通知本館,逾期未通知者,日後恕不接受預約。


第十四條
本館將不定期結合館內資源策辦海洋文化、海洋生態保育等相關活動或出版專輯。


第十五條
申請導覽團體得附申請資料,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參觀人數、參觀人員背景與年齡、參觀日期、預計抵達時間與停留時間、聯絡電話、地址、聯絡人的姓名與手機。


第十六條
本館地址為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網站:http:phhcc.gov.tw電話06-9261141轉216;傳真06-9276602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行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