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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屬離島地區,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者,得提出特色民宿之申請。

三、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以下任何二種以上之項目:
(一)生態或景觀特色。
(二)文化文史特色。
(三)建築特色。
(四)休閒農漁牧特色。
(五)配合地方政府發展觀光產業(活動)特色。
(六)經營者特色。

四、申請特色民宿者,應具備申請書,具體述明符合之主題項目,並將相關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審查(申請書請參考)。

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審查工作,設特色民宿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特色項目,送請本會針對各特色項目進行審查,經本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出席,經評分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通過(評分表請參考)。

六、本府為審查特色民宿,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審查委員會議。

七、審查委員會議得視實際需要,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證。

八、特色民宿申請人檢送文件不合規定能補正者,由本府業務單位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扣除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者退件不予受理評審。

九、經本會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半年內不得申請。

十、評審結果符合特色民宿項目及本辦法法定條件者,由本府業務單位通知其依本辦法辦理申領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