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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共圖書館過期期刊外借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便於提供讀者休閒閱讀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請持本局借閱證,向服務台辦理借閱手續。

三、借閱資料範圍,以本局印製之過期期刊目錄為範圍。

四、讀者借閱過期期刊,每次限借3冊,每次借出期限14天,不得申請續借。

五、 圖書館當期期刊(週刊以最近2期為準)及有學術參考價值者,均限館內閱覽,讀者不得要求借出。

六、借出之期刊如本館急須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後迅即送還。

七、借出之期刊,請妥善保管及愛惜,以延長使用價值。

八、遺失期刊者,請購買所遺失期刊賠償。不賠償者本局即停止其借閱期刊之權利。

九、代借期刊需出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