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宗旨:為鼓勵創作提昇藝文水準為宗旨。
二、獎勵範圍:作品樣式限水墨、書法、西畫、雕塑、攝影、綜合媒材、應用美術、視覺設計等類別為原則。
三、獎勵對象及標準:
(一)獎勵對象:榮獲全國性公開徵件比賽,首獎獎金新台幣15萬元以上者,並於獲獎公布6個月前已設籍澎湖縣者。
(二)獎勵標準:第1名補助新台幣3萬元、第2名補助新台幣2萬元、第3名補助新台幣1萬元、無明示前3名者,參照類比補助之,榮獲入選以上者皆獲新台幣5,000元補助。
(三)特殊狀況者得專案簽辦獎勵之。
四、展覽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以設籍澎湖縣或澎湖籍藝術家在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之公設畫廊展場展覽為主,展出日期以日曆天7日以上。
(二)補助標準:以個展為補助原則,且作品在30件以上者,每次補助新台幣1萬元,每滿2年補助1次。(配合文化局展覽規定,場地申請每滿2年才可再申請展出。)
五、自行出版補助:
(一)補助對象:以第四點第一項為補助對象。
(二)補助標準:申請出版第二點所列各類之個人藝術創作專輯者酌予補助新台幣3 萬至5萬元,由本基金會裁量之。
六、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不得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