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利用地廢止使用之申請及審查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水利用地廢止使用審查主辦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第三條 非位於區域排水路且已無水路之水利用地,申請人應依據下列規定申
請廢止使用:
一、屬公有地者,應先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再由土地管理機關向主辦單
位提出申請。
二、屬私有地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水利用地廢止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附件二)。
二、申請地號土地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本。
三、現況圖(含申請範圍鄰近排水系統、道路名稱、鄰近土地使用現況及
現況照片,並套繪於地籍圖)。
四、應辦理鑑界,並檢附鑑界成果圖。
五、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
第五條 本府接獲申請後辦理會勘作業,邀集本府財政處、工務處、土地所在
地鄉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會勘,申請人應於
會勘時於現地指界,俟完成會勘後函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該水路鄰近區域之
水文、水理分析檢討報告書供審,本府得成立「澎湖縣廢止水路審查
小組」進行審議,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審查小組成員如下:
一、水利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所在地公所代表一人。
三、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推薦民意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五、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會議,申請人、廢止水路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廢止水路兩側土地及
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列席說明。
第七條 水文、水理分析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簽證,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現況調查。
二、鄰近排水系統概況。
三、水文、水理分析。
四、結論與建議。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